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期批量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规模采购优势,参照财政部和外省批量集中采购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开展部分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单位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含一体机)、打印机,均纳入本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量不足5台的,可以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季度累计采购不得超过10台。

二、采购流程

(一)填报采购计划。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本期批量集中采购需求汇总将与招标工作同步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0日前,各单位将今年一、二季度符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进行汇总,参照《2017年第一期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技术配置标准》(不随文下发,具体见陕西政府采购网站)填写《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采购资产处。对系统集成或其他项目中包含批量采购品目的,须将批量采购货物分离出来,执行批量采购。单位未能及时上报的,今年上半年不得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产品。

(二)签订合同。本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每包将确定1-2个中标产品,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因特殊需要需在本期批量集中采购技术配置标准上进行微调的,应在合同中注明,但调整金额不超过所选标准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上传陕西政府采购网。

(三)验收评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加强验收管理,做好评价反馈,根据供应商服务及产品情况,如实进行评价,评价将作为今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参考。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组织协调,督促并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认真组织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需采购本期批量集中采购技术配置之外的产品的,由采购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核准后通过协议供货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中标供应商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受到采购人投诉的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并予以通报。

(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财政部正版软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软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97号)要求,各预算单位要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落实好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具体在填报采购计划时要将硬件和软件系统分开填报。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