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2011〕6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1〕35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包括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省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级、处级和处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