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西安理工资产〔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依据《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及《西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闲置、积压、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教学办公家具、建筑物维修改造过程中需拆除的附属设施及器材等固定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的资产处置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资产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遵循权属明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凡属学校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确需报废处理或调剂调拨的,都必须履行审核报批手续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处为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为行政部门和公共设施类固定资产处置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程序统一负责组织处置,占有和使部门(含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对闲置、积压、淘汰和尚有使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变卖处置,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对报废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对价值较高或大宗资产采取招议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价值较低的资产处置采取议价的方式进行,可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参加。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完善资产处置报废申请、会议纪要、处置协议等相关资料。

三、资产处置的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剂。

(一)闲置、积压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符合报废条件,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仪器设备用房改建或系统装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三)因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

(四)修复价值接近新购价值的。

(五)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等损坏和丢失,应按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报损报废程序。

四、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