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组织评估鉴定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按规定权限备案或报批;履行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或经上级批复后,实施固定资产处置,办理固定资产注销、调拨等手续,催收并上交固定资产残值。
(一)凡属拟调剂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填写《西安理工大学资产调拨单》,经双方(调入、调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办理调拨手续。校内调剂资产,在资产原价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原值调拨,并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二)对拟向校外调拨的固定资产,实行有价调拨。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估值,提出拟调拨处理价格,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三)凡属拟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需列出清单,填写《西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被服)报损报废处理单》,如有其他说明事项可另附处置情况说明。
1.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报废处置项目,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签批资产处置备案表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报废处置,相关资料留存备案。
2.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报废处置项目,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和具体使用单位组成处置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集体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报废处置,并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3.一次性处置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4.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三人以上相关人员签写技术鉴定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归口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报损资产的处理
(一)因人为因素、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损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明确当事人责任,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处留存备案。
(二)对非人为因素及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所造成资产损失、失盗等。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保卫部门的意见,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处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但尚未实施处置的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妥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尚有利用价值的报损、报废资产可作调剂;若暂时无法明确调剂对象或校内难以调剂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回收入库,建帐管理。对已无利用价值的报损、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完毕,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会同学校财务处调整有关账目并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的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列支专款支出。
六、附则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各占用、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学校资产处置规范有序的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待处理资产安全完整,擅自处置资产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不包含学校图书类资产和土地、房屋、车辆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理工大学资产处置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