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进一步强化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物品;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物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由使用人、校属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各负其责,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购置申请的审批,资产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及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学院(部、处、所、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使用人、使用部门(实验室、项目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分别报实验室管理处或科技处审批;非教学、科研用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申请由公安处审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由资产处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使用。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统一购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表》(见附表),经审批同意购买、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表批准的数量依照学校有关物资采购规定进行购置。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使用剂量控制购置,不得超量购置。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部门凭《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表》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