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审批范围内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危险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学校公安处报告,由公安处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置、使用、存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应依照《西安理工大学稳定安全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对于在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校属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公安处、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每学期对校属使用单位就落实本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理资字2008〔2〕号同时废止。
附表:
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及转移销毁审批表
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及转移销毁审批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