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西安理工资产〔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四章 储存、使用、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落实具体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应急机制,制定操作规程,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化学物品时应首先确定所使用化学物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国家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具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人员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上岗证书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或科技处会同公安处对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制度、储存条件、使用管理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严禁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须实行集中管理,要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并配备相应通风、防爆、防火、防晒、防潮等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储存规范要求,进行安全储存,且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的,需报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审查批准,方可转移。领取、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最小包装剂量购置,仍有剩余且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报主管部门,由学校进行统筹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禁止随意处置,严禁室外存放。对于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销毁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报告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协助使用单位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处置、销毁。

第二十一条 教学环节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需销毁的危险化学品所需费用由学校专项资金解决,其它用途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以及需销毁的危险化学品所需费用由原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学期须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及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中科研委托方直接供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仍需按照上述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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